深澳燃煤電廠的環境影響差異評估案過關,輿論譁然,「環評」的問題一直都是社會各界眾所矚目的焦點。對於今年到現在還沒有出現「限電紅燈」的原因,全國工業總會在7月底公布2018年白皮書的記者會認為,這是因為核二廠的二號機歸隊供電,賴院長「台灣的電不是『不夠用』,而是『剩的不夠多』」,始終不承認有缺電危機,已經影響到國內外廠商的投資意願。
簡言之,工商團體不滿的是,為什麼有些環評案是由政府帶頭,讓環評案可以強渡關山;而且,只要不是政府所要推動「非核家園」或是「5+2」產業的設廠投資,就很難通過環評。事實上,社會輿情對於能源政策在不同層面上的強烈質疑,誠屬其來有自。其一,深澳電廠的環評決策現場,是由環保署副署長投下關鍵的一票。其二,環保署受理離岸風電的22個環評案,在半年之內,就完成其中19個案子的初審程序。其三,核一廠兩個機組屆滿40年的運轉執照,將在今年12月和明年7月除役,第二階段的環評審查在8月21日召開後,針對8.2萬公噸廢棄物的外運處理和輻射外洩之疑慮,環評專案小組要求台電補件再審。
國內無論是民間企業或國營事業的投資設廠,都面臨環評的考驗。雖然台塑公司在雲林麥寮的海水淡化廠,其新建工程的環境影響說明書已經在8月1日通過環評的審查;然而,中油公司位於桃園觀塘的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目前的環評程序則仍有待9月召開的環評會議做最後的決定。外勞仲介
這兩個指標型的環評案,影響層面非常的廣泛。台塑的海水淡化廠必須擔負經濟部水利署所認定,每年2月到5月和6月到隔年1月水源不足期間,全年1,700萬公噸、平均每天8到10.5萬公噸供水的重責大任。而關係到能不能在2025年之前,達成天然氣供應占比50%「非核家園」的政策目標,第三天然氣接收站的環差案,因為藻礁的生態保育,迄今都處於「退件、補件」的膠著狀態。開發規模從237公頃縮減到37公頃,以及「移地復育」和「離岸布置」的方案,並沒有被環評會議所接受。也因此,原本預定2022年7月完工的時程,如今就算今年9月的環評過關,接收站的第一階段工程最快也要到2023年1月才能完工。
外勞仲介常見問題
Q 何謂雇主聘前講習?
A 1. 本國雇主於第1 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2. 聘前講習自105 年7 月1 日起實施,聘僱之外國人於當日後( 含) 入境或接續聘僱之首聘雇主〈含變更雇主〉,均應先行完成聘僱前講習,方可核發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
Q 雇主是否需親自參加講習?可不可以由他人代替雇主參加講習?有沒有資格限制??
A 雇主得委託親屬代理參加講習 ,惟比照民法規定,需滿20 歲,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若是聘僱家庭看護工,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1) 配偶。
(2) 直系血親。
(3)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之姻親。
(4)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5) 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2. 若是聘僱家庭幫傭,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直系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管理監督地位者參加。
Q 雇主可以把外籍勞工調派到名下其他工程或工廠嗎??
外勞仲介A 外籍勞工可以到同一雇主其他工程或工廠進行工作契約範圍內的工作;但製造業重大投資、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等引進之外籍勞工除有「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 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得調派之情形者外,是不可以調派至許可以外之工廠工作。另營造業工程專案核定之外籍勞工應事先向勞動部申請始可調派。
Q 雇主可以叫外籍勞工跟著本國勞工到客戶指定的地點,進行接頭、安裝或試車等工作嗎??
A 如果是因為業務必要,又有書面契約為證(契約內容包含工作數量、內容及完成期間),雇主可以自由指派外籍勞工隨本國勞工進行以上的工作。但如果是承攬工程,則不包含在內。
外勞仲介公司創立於民國85年至今二十幾年,經驗豐富充分了解雇主需求的人力外勞仲介公司,是勞動力發展署評鑑A級人力仲介,服務品質深受雇主與外勞的肯定。致力於解決台灣勞動力缺口,協助企業、家庭類雇主申請外勞各項人力資源服務。
相繼引進大量印、菲、泰、越外籍勞工從事產業(外籍廠工、廠勞;外籍營造工;製造業外勞;外籍漁工)及社福類(外籍看護;外籍幫傭)。由於3K產業(辛苦、骯髒、危險)台灣人不太願意做,外勞仲介確實解決許多企業老闆人力需求,使企業產能再創高峰,這是本公司從事外勞仲介最大的成就感。再又台灣人口結構日趨老化,本公司體恤每個家中有重症病患需、重度失能、老年照護的心力憔悴,秉持的同理心,親切服務用心挑選外籍看護、因此雇主的託付就是我們的責任,外籍幫傭來解決台灣社會正在面臨的長照問題。
「為產業經濟發展貢獻價值,為雇主解決家庭困擾」,一路以來用心經營,您善意的支持及遠處的掌聲使我們不斷成長茁壯!現在更結合「訓練」、「仲介」、「影音資訊傳達」三大體系,整合成一線之策略聯盟,及智能服務以期能為大眾帶來更完善、更便利之系統式服務,為社會貢獻價值、為雇主解決家庭困擾,讓雇主無後顧之憂,加強服務,贏得口碑,這也是我們經營至今的重要原動力。
雖然工業總會理事長王文淵質疑,「不是政府所青睞『5+2』產業的製造業,似乎就是通不過環評」;但其實,即使是中油或台電的能源設施建設或除役,也都同樣受困於環評的審查。工業總會所呼籲,政府要「提高環評審查的效率」,並建議將「審查作業及最後核准權,回歸事業主管機關」;但檢驗過去多年來的案例,工總的呼籲,「不是很難做到,而是『做不到』」,因為這涉及到「專業對話『無焦點』」與「環評權限『無上限』」兩個層面的檢討。
首先,政府在推動能源政策的同時,各種新興的科技也不斷發展,無論是「乾淨的煤」或是「核能安全無虞」,都各有科學的根據;政府強力推動再生能源的場址選擇,抑或是核電機組的除役,依法都必須遵循環評審查的程序。而環評決策的關鍵在於,環評會議所謂「學者專家代表」基於各自的研究專業,所提出的科學論證數據,受到學術界不同研究專業、甚至是相同專業的學者,提出完全不同研究結論之強力挑戰。
在科學的領域裡面,「『不同的數據』,就同一件事情,說出不同的話」! 而在進行社會、經濟、文化面向的「『政策』環評」時,跨科際的專業對話,沒有共識的情況更經常發生。
其次,現行環評制度的機制,由於主管機關已經「棄守」自己的職責,由政府機關代表和學者專家組成的環評會議,審查的權限幾乎是「無上限」。從「審查標準不明確」、「審查項目無止盡」,乃至於「審查委員權責不成比例」、特別是「審查委員擁有最後的否決權」。
政府機關代表有自己的立場,無可厚非,然而,「學者專家的立場真的是『客觀超然』嗎?」
綜合以上所言,就能源政策的推動而言,長期的制度改革緩不濟急,尚有很大的努力空間。至於在短期可以做到,也應該到做到的是,在利害關係人、社會大眾、政策和科技的拉鋸之間,政府應該釋出更多「由誰來認定學者專家」的權力。另外,由於專業判斷受到價值、利益、以及權力的影響,政府機關應提供更多具體證據和數據,讓全體公民和利害關係人分享環評決策的過程,使其有能力做出「知情抉擇」,才是根本的解決之道。